2010【全國語文競賽 】(10/15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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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競賽宗旨:
為加強推行語文教育,提昇全國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語文素養與學習興趣,以弘揚文化,特舉辦本競賽。
貳、組織:
設「全國語文競賽委員會」(以下簡稱大會)由下列單位組成之。
一、指導單位: 教育部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二、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
三、協辦單位: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
四、承辦學校:桃園縣中壢市中原國民小學
五、協辦學校:桃園縣中壢市林森國民小學、桃園縣立中壢國民中學、桃園縣龍潭鄉武漢國民小學、桃園縣龍潭鄉潛龍國民小學、桃園縣龍潭鄉石門國民小學、桃園縣中壢市忠福國民小學、桃園縣龜山鄉楓樹國民小學、桃園縣桃園市桃園國民小學、桃園縣桃園市成功國民小學、桃園縣立平鎮高級中學、桃園縣立平鎮國民中學、桃園縣中壢市信義國民小學、桃園縣中壢市內壢國民小學、桃園縣龜山鄉文欣國民小學
參、辦理方式:
一、競賽階段:
各競賽單位應參考本要點相關規定,依下列方式先行辦理初賽、複賽,產生各組項代表參加全國決賽。
(一)初賽:臺北市、高雄市與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學校為單位,臺灣省暨福建省各縣市均以鄉(鎮、市、區)為單位辦理初賽。
(二)複賽:臺灣省暨福建省以縣市為單位,高雄市以市為單位,臺北市分南、北區辦理複賽。
各競賽單位辦理初賽、複賽應組織評判委員會,負責評選事宜。
二、決賽單位:除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外,臺灣省暨福建省以縣市為競賽單位,高雄市以市為單位,臺北市分南、北二區,為競賽單位。
三、決賽組別及對象:
(一)國小學生組(包括公私立國小且年齡未滿15歲之學生)
(二)國中學生組(包括公私立國中、代用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年齡未滿18歲之學生)
(三)高中學生組(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及進修學校且年齡未滿20歲、五專前三年學生)
(四)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包括研究所學生,但不得為現職教師)。
(五)教師組(包括公私立小學、幼稚園、公私立高中、高職及進修學校、國中編制內正式教師)。
(六)社會組(除前列1至5組所具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可參加)。
四、競賽項目:
(一)演說:
1. 國語(各組均參加)。
2. 臺灣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3. 臺灣客家語(各組均參加,惟客家人數未達七萬人之縣市,其未參加之組項不計列團體成績,仍報名參加者,另予加分)。
(二)朗讀:
1. 國語(各組均參加)
2. 臺灣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3. 臺灣客家語(各組均參加,惟客家人數未達7萬人之縣市,其未參加之組
項不計列團體成績,仍報名參加者,另予加分)
4. 臺灣原住民族語(分14種語別:阿美族語、排灣族語、泰雅族語、魯凱族語、賽夏族語、鄒族語、卑南族語、雅美族語、邵族語、噶瑪蘭族語、賽德克族語、布農族語、太魯閣族語、撒奇萊雅族語,每族分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
(三)作文(各組均參加)
(四)寫字(各組均參加)
(五)字音字形(各組均參加)
五、 競賽員名額:
競賽單位參加各有關競賽項目,除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每項以2人為限,其餘各組各項語別以1人為限。
六、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要點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各該組該項競賽。
(二)學生、教師限以其就讀學校、服務學校所在地參加競賽。
(三)凡曾獲得本競賽(涵蓋93年以前)該組該項第1名或5年內兩度獲得2至6名者,即不得再參加該組該項之競賽。
(四)各競賽員,每人均以參加1項為限。
(五)各競賽員不得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六)大陸臺商子女學校學生以戶籍為依據,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之縣市複賽。
(七) 社會組限於戶籍所在地(至99年12月1日前須設籍6個月以上)或服務機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擇一報名。
七、各項競賽時限:
(一)演說:
1. 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每人限4至5分鐘。
2. 高中學生組、社會組、每人限5至6分鐘。
3. 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教師組,每人限7至8分鐘。
(二)朗讀:各組每人均限4分鐘。
(三)作文:各組均限90分鐘。
(四)寫字:各組均限40分鐘。
(五)字音字形:各組均限10分鐘。
八、競賽內容範圍:
(一)演說:
1. 國語: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2. 臺灣閩南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講題3題,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5題事先公布,在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就已公布講題親手抽定1題參賽;教師組、社會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3. 臺灣客家語:同臺灣閩南語。
(二)朗讀:
1. 國語:
(1) 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以課外語體文為題材。
(2) 高中學生組、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文言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3) 教師組及社會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2. 臺灣閩南語:各組題材,皆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3. 臺灣客家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4. 原住民族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以上各項語別之各組題材,均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8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三)作文:
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並詳加標點符號;但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

(四)寫字:
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如自來水筆等,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字之大小,國小學生組為5公分見方,國中學生組為6公分見方(以上用4尺宣紙4開「70公分×35公分」書寫);高中學生組為7公分見方,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教師組、社會組為8公分見方(以上用6尺宣紙4開「90公分×45公分」書寫)。

(五)字音字形:
各組均為2百字(字音1百字、字形1百字),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九、競賽評判標準:
(一)演說:
1. 語音(聲、韻、調、語調):占百分之45。
2. 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百分之45。
3. 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4. 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1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
(二)朗讀:
1. 國語:
(1)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以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
(2) 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百分之40。
(3) 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2. 臺灣閩南語:
(1)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
(2) 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百分之40。
(3) 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3. 臺灣客家語:
(1)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
(2) 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百分之40。
(3) 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4. 原住民族語:
(1) 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
(2) 聲情(語調、語氣、語情):占百分之40。
(3) 台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三)作文:
1. 內容與結構:占百分之50。
2. 邏輯與修辭:占百分之40。
3. 書法與標點:占百分之10。
(四)寫字:
1. 筆勢與功力:占百分之60。
2. 整潔與美觀:占百分之40。
3. 正確與迅速: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3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1字扣均一標準分數2分。
4. 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五)字音字形:
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0.5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十、決賽成績核計:
(一)各組各項個人競賽成績之核計除字音字形項目外,一律採用王炬教授均一法計列,並於評判委員會議時公布,一併遵行,字音字形分數相同者,以正確美觀予以評定優勝。
(二)演說與朗讀項目之臺灣閩南語、臺灣客家語,各縣市及教育院校應組隊參賽,並納入全國語文競賽團體計分。
(三)縣市團體成績計算單位,各組項競賽單位數均為26縣市區計,總成績得分分別按各(九)項各(六)組排名高低以7、6、5、4、3、2、1差距給分,第七名以後均差1分,即47、40、34、29、25、22、20、19、18、17、16、15、14、13、12、11、10、9、8、7、6、5、4、3、2、1) 。客家人數未達7萬人之縣市,其未參加之組項不計列團體成績,惟若仍報名參加者,除照給分與計入組項數外,另每一組項加計平均總得分0.245分予以鼓勵。(47~1之中位數13,13/53=0.245);客家人數超過7萬人之縣市,未參加者以零分計算(各縣市客家人數統計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97年度全國客家人口基礎資料調查研究」為準)。縣市團體成績以該單位應(已)參加組項數求平均得分及另予加分取前六名為團體獎優勝。
(四)教育院校團體總成績計算比照縣市按排名高低以 4、 3 、2、 1差距給分,第四名以後均差1分,各組各項皆列入團體成績。

十一、決賽優勝錄取名額:
(一)個人獎:
各組每項取優勝前6名,並於公布成績時,註明各競賽員所代表之競賽單位名稱及所屬之機關名稱。惟各該項目實際與賽人數未達12人以上者,依實際參加人數擇半錄取優勝(四捨五入)。

(二)團體獎:
1. 縣、市、區競賽單位以該單位應(已)參加組項數平均得分及另予加分,取團體優勝前6名。
2. 原住民族語成績以該單位已參加組項數名次之換算得分加總後另計列團體成績,取團體優勝前6名。名次換算得分為:第1名7分、第2名5分、第3名4分、第4名3分、第5名2分、第6名1分。
3. 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競賽單位,以該單位得分總和,錄取團體優勝前3名。
4. 除朗讀項目中各原住民族語組成績另計列團體成績,其餘各組各項皆列入團體成績。惟客家人數未達7萬人之縣市,其未參加之組項不計列團體成績,仍報名參加者,另予加分。
(三)團體精進獎
1. 以上年度(98年)之團體成績為比較基準,將本年度(99年)團體成績減去上年度(98年)團體成績即為團體精進成績。
2. 各縣市本年度(99年)團體成績進入前6名之單位,以及教育大學、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本年度(99年)團體成績進入前3名之學校,不列為精進獎評選對象。
3. 縣、市、區競賽單位依團體精進成績高低順序,取前6名。
4. 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競賽單位,依團體精進分數高低順序,取前3名。
(四)精神總錦標獎
1. 由主辦單位組成評選委員會,以鼓勵在競賽過程中展現積極正向團隊精神之團體。
2. 獎勵加分項目由各競賽單位提出,交主辦單位彙整並於賽前公布。
3. 此獎項名額無上限(亦可從缺),由評選委員會視各競賽單位表現評定受獎名額。

肆、決賽辦理時間:
訂於99年12月5、6、7日(星期日、一、二)三天舉行。

伍、決賽地點:
一、桃園縣立平鎮高級中學
地址:桃園縣平鎮市環南路三段100號
二、桃園縣立平鎮國民中學
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振興路2號

陸、決賽報名方式:
一、各競賽單位應於99年10月中旬(報名截止時間另行通知)前完成網路報名並電話確認,同時將各組各項競賽報名單(格式另訂),寄送「中華民國99年全國語文競賽委員會資訊組」桃園縣桃園市成功國民小學(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地址:33042桃園縣桃園市三民路三段22號。
二、報名聯繫電話:(03)3322772轉321 桃園縣桃園市成功國民小學許財得主任。
三、網路報名資料與郵寄之競賽報名單如有差異,以郵寄之競賽報名單為主。
柒、決賽獎勵:
一、競賽員部分:除依下列規定獎勵外,由大會頒發獎狀、獎勵金、獎品
(一)屬學生者,由大會函請其就讀學校,依學校敘獎辦法予以獎勵。
(二)屬公務人員或教師者,由大會函請其服務單位主管機關予以獎勵,第1名者記功壹次,第2、3名者嘉獎貳次,第4、5、6名者嘉獎壹次。
(三)屬社會人士者,由大會函請其居住地縣市政府,予以適當表揚。
(四)各組各項比賽,未達到前6名,但是成績達80分以上者,給予獎狀。未達80分者,請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頒發參賽證明。
二、指導人員部分:競賽員獲得優勝名次者,其指導人員由大會頒發獎狀並函請其主管機關,予以敘獎。第1名者記功壹次,第2、3名者嘉獎貳次,第4、5、6名者嘉獎壹次。獲前3名,其就讀學校校長由教育部、縣市政府教育局予以嘉獎壹次。(獎勵項目不限)。
三、團體獎部分:
(一)縣市區團體成績列前6名者,該縣市教育局(處)長、業務科(課、股)長、業務承辦人均予獎勵。獲第1名者,各記功壹次,2、3名者嘉獎貳次,其餘列名者各予嘉獎壹次。
(二)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團體成績列前3名者,該校校長、教務長(或學務長)、相關系所主任、領隊及承辦人員均予獎勵。獲第1名者,各記功壹次,2、3名者嘉獎壹次。
四、團體精進獎部分:
(一)縣市區團體精進成績列前6名者,由大會頒給精進獎盃以資鼓勵,該縣市教育局(處)長、業務科(課、股)長、業務承辦人均予獎勵。獲第1名者,各記功壹次,2、3名者嘉獎貳次,其餘列名者各予嘉獎壹次。
(二)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團體精進成績列前3名者,由大會頒給精進獎盃以資鼓勵。
五、精神總錦標獎部分:
(一)各縣市經評選委員會決議獲獎之單位,由大會在閉幕典禮上頒給精神總錦標獎盃以資鼓勵,並給予該縣市領隊及帶隊人員嘉獎壹次獎勵。
(二)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經評選委員會決議獲獎之單位,由大會在閉幕典禮上頒給精神總錦標獎盃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