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限制:
設籍本縣或曾設籍本縣者。現於本縣就讀、工作或服役者。作品以書寫或表現本縣人物風志為內容者。
一、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藝文創作風氣、培養藝文人才為花蓮留下各類型藝文資料,特依據101年度花蓮縣藝文資料出版及獎勵計畫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依本實施計畫獎勵及出版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提出證明文件以供審查:
(一)設籍本縣或曾設籍本縣者。
(二)現於本縣就讀、工作或服役者。
(三)本縣立案團體。
(四)作品與本縣有密切關聯者。
(五)作品以書寫或表現本縣人物風志為內容者。
三、本實施計畫作品須符合出版方式,不限類別、型態及範圍,凡文學、美術及其他與藝文相關之音樂、攝影、報導、採集、翻譯、調查研究等均可提出,其方式如下:
(一)凡未曾出版之各類型創作得提出出版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局出版之。
(二)凡已出版之各類型創作且取得原出版單位同意授權,加印「花蓮縣文化局獎勵出版」字樣,由本局出版之。
(三)其他經機關認定或委員審查通過者,得以專案方式辦理獎勵及出版品推廣。
四、參選方式:
(一)採公開徵選方式徵集作品。
(二)由本縣各機關、學校或藝文團體推薦。
五、審查方式: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
六、出版及獎勵內容:
(一)凡經通過出版審查之作品,如有修正之必要,作者須尊重審查委員之意見,並由本局視經費情形依採購法以出版1,000冊為原則,印製過程由作者負責校對,本局不另支付校稿費,完成出版後贈送作者200冊出版品,頒發獎狀乙紙、獎金1萬元。
(二)凡已出版之作品,經委員審查通過,取得原出版單位同意授權,並加印「花蓮縣文化局獎勵出版」字樣,由本局視情形依政府採購法以出版1,000冊為原則,完成後贈送作者200冊,頒發獎狀乙紙、獎金1萬元。
(三)其他經機關認定或委員審查通過者,由本局以專案方式辦理推廣及寄送機關學校典藏,並頒發獎狀乙紙。
(四)不論獲得出版或獎勵審查通過之作者,須配合出席本局辦理之新書發表會、記者會等相關活動。
七、申請期間:本徵選收件截止時間為101年4月30日下午5時(以郵戳為憑),本局並將於收件截止後擇日審查,審查完成後公佈並通知審查結果。
八、申請程序:
(一)參選者填具報名表(含切結書)如附件,報名表請向花蓮縣文化局服務台索取,亦可附回郵信封寄花蓮縣文化局藝文推廣科索取,或由文化局網站http://www.hccc.gov.tw/下載簡章。洽詢電話:03-8227121轉154張小姐。
(二)應徵作品請用A4紙張電腦打字(由左至右、由上至下方式繕打,字體為標楷體14號字,逐頁編列頁碼),左側裝訂5份送件,參選作品恕不退件,請自行影印留存。
(三)請將報名表連同作品5份及參選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97060花蓮市文復路6號 花蓮縣文化局藝文推廣科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藝文資料徵集」字樣,如係機關、學校或藝文團體推薦者,請加附推薦信函。
九、其他:
(一)參選出版之作品另請提供光碟,徵集活動後恕不寄回。
(二)為使作品能廣為流通,並提供研究使用,作品初版版權歸屬本局,著作權屬創作者,本局第一版原則印製1,000冊,除贈送作者200冊及相關單位外得予展售,作者不得異議,如再版時須與作者協議始得為之。
(三)如有單稿已經其他報章雜誌發表者,發生著作權法相關爭議,概由作者自行負責與本局無關,並於送件時切結。
(四)參選作品不得有抄襲他人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若經發覺除追回稿酬、獎狀外,並註銷入選資格,另作者應賠償本局出版及相關費用並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