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0年度教育部文藝創作獎】(2011/03/31 截止)
比賽網址:http://ed.arte.gov.tw/philology/About/content.aspx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校師生文藝創作,強調臺灣主體認識,加強社會關懷面,彰顯愛國愛鄉愛土之精神,以培養文藝創作風氣,提昇文化生活素養,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本部及國家文化總會
(二)承辦: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參選資格
(一)教師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專兼任及退休教師並領有教師證書或立案學校之聘書。
(二)學生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內外各級學校在學學生(含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
四、徵選組別與項目
(一)教師組
1.戲劇劇本
(1) 現代戲劇劇本及兒童戲劇劇本以原創為限,並以適合舞台演出為基準。
(2) 傳統戲劇劇本應注意句子之合轍押韻、角色身分及曲白分明,並於創作理念中註明劇本為改編或自創。
(3) 應附場景及人物說明。
(4) 應附三百字以內劇情大綱。
(5) 劇本長度以演出時間六十至九十分鐘為宜
(6) 第一小目及第二小目採隔年輪替徵賽,奇數年徵賽現代及兒童戲劇劇本,偶數年徵賽傳統戲曲劇本,以民國年計算。
2.短篇小說
(1)一萬字以內。
(2)應徵作品以每人一篇為限。
3.散文
(1)五千字以內。
(2)應徵作品以每人一篇為限。

4.詩詞
(1)新詩:一首或若干首,合計總行數不得超過六十行。
(2)古典詩詞:以詩集型態結集,並署明總詩集名稱。每人應繳交三十首,可為五言絕句、七言絕句、律詩、古體詩、六言、雜言、樂府、詞或曲(小令、散套)等體裁,但各體裁應符合格律要求。其中五言絕句、七言絕句、律詩、古體詩等體裁合計不得少於二十首。
(3) 前二小目採隔年輪替徵賽,奇數年徵賽新詩,偶數年徵賽古典詩詞,以民國年計算。

5.童話
(1) 五千至六千字。
(2) 可引導兒童創造力、想像力之創作作品。
(二)學生組
1. 戲劇劇本
(1) 現代戲劇劇本及兒童戲劇劇本以原創為限,並以適合舞台演出為基準。
(2) 傳統戲劇劇本應注意句子之合轍押韻、角色身分及曲白分明,並於創作理念中註明劇本為改編或自創。
(3) 應附場景及人物說明。
(4) 應附三百字以內劇情大綱。
(5) 劇本長度以演出時間三十至六十分鐘為宜。
(6) 第一小目及第二小目採隔年輪替徵賽,奇數年徵賽現代及兒童戲劇劇本,偶數年徵賽傳統戲曲劇本,以民國年計算。
2.短篇小說
(1)一萬字以內。
(2)應徵作品以每人一篇為限。
3.散文
(1)五千字以內。
(2)應徵作品以每人一篇為限。
4.詩詞
(1) 新詩:一首或若干首,合計總行數不得超過六十行。
(2) 古典詩詞:以詩集型態結集,並署明總詩集名稱。每人需繳交十五首,可為五言絕句、七言絕句、律詩、古體詩、六言、雜言、樂府、詞或曲(小令、散套)等體裁,但各體裁應符合格律要求。
(3) 前二小目採隔年輪替徵賽,奇數年徵賽新詩,偶數年徵賽古典詩詞,以民國年計算。
五、獎 勵
(一) 各組各項錄取特優一名、優選二名、佳作三名。
1.教師組
戲劇劇本項特優每名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優選每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佳作每名獎金新臺幣七萬元;
短篇小說特優每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優選每名獎金新台幣八萬元、佳作每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散文、詩詞、童話項特優每名獎金新臺幣九萬元、優選每名獎金新臺幣七萬元、佳作每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2.學生組
戲劇劇本特優每名獎金新臺幣八萬元、優選每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佳作每名獎金新臺幣四萬元;
短篇小說項特優每名獎金新臺幣七萬元、優選每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佳作每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散文、詩詞項特優每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優選每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佳作每名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3.前二目錄取者,並致贈獎狀一紙。
(二)前款錄取名額得從缺一部或全部。各組各項之特優、優選從缺或不足額時,得視作品水準增加錄取佳作若干名。
(三)二人以上共同創作,獲獎之作品,其獎金自行分配,並致贈創作者每人獎狀牌一紙。
六、參選規定
(一)受理期間由承辦單位於每年三月前公告受理期間。
(二)報名及投稿
1.參選者應先於承辦單位徵選網站線上報名,報名網站由承辦單位建置後公告之。
2.線上報名完成後,於截止時間前,將作品及作者資料表等文件送達承辦單位,除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外,一律以掛號郵寄送達,並在信封上註明「教育部文藝創作獎」字樣及參加項目;未註明或以普通郵件寄送者,參選者應自負遺失責任。
3.如經承辦單位公告得採線上投稿者,其方式依承辦單位網站公告之規定辦理。
(三)參選限制
1.每一參選者就同一徵選項目內僅得參加一件,與他人共同創作者亦同。
2.曾獲本獎特優者,二年內不得參加同一項目。但戲劇劇本項,不在此限。
3.參選作品應未在任何一地以任何媒體形式發表,在其他單位已獲其他獎項者,不得重複參選,凡經發現,取消參選資格;如有抄襲、臨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者,自負法律責任,並取消參選資格,已發給之獎金、獎狀,應交回承辦單位或由該單位追繳。
(四)著作權授權規定
為擴大藝術教育推廣功效,得獎作品之作者,應依本部授權同意書格式,永久無償授權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有權利用獲獎作品,並不對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行使著作人格權。
(五)注意事項
1.作品稿件不得署名或註記任何符號。
2.參選者所送作品格式有疑義時,由評審委員合議認定之。
3.未附參選資格證明文件、未簽署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或違反第四款參選限制者,應不予受理。資料不齊或其他不符本要點及報名規定之事項者,得不予受理。
4.繳交之資料,概不退還,參選者應自行留存底稿或備份。
七、評 審
(一)由主辦單位聘請評審委員評審。 評審作業預定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完成,以承辦單位正式通知知評審時間及地點為準。
(二)評審委員遴選
1. 各組各項遴選五位初審、複審相同之評審委員,或視該項目徵件數量,教師組與學生組之同徵賽項目得由同一組評審委員分別評審之,其人選由承辦單位擬具三倍人數之建議名單,報本部圈選核定並頒發正式聘函,評審委員名單於評審結果公告後始得解密。
2. 評審委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現任或曾任專科以上相關科系之教授、副教授,且有相關之得獎紀錄或學術著作者。
(2) 成就卓著之藝術或文學理論家、評論家,且有著作者。
(3) 蜚聲國內外藝壇或文壇,成就卓著之優秀藝術家或文學家。
3.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
(三)評審原則:
1. 兼顧傳統與創新,廣泛採納各種風格,依據作品之創意、創作理念(內涵)、技巧、表現風貌(風格)等重點進行評審。
2. 辦理複審會議時,評審委員應於規定時間到場評審,並有五分之三以上評審委員出席,始能召開複審會議。
3. 各組各項錄取特優一人、優選二人、佳作三人。各組各項之特優、優選從缺或不足額時,得視作品水準增加錄取佳作若干人。
(四)評審過程: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進行,初審及複審之評審表格,由承辦單位統一設計印製提供。
1. 初審:
(1)承辦單位應將符合受理規定之各獎項應徵作品按收件先後順序分別編號後,連同本要點、初審評審表及限時掛號回郵信封,寄送相關評審委員進行書面評審。參賽作品數量在五十件以上者,得視需要編號予以分組審查。
(2)評審委員應於收到應徵作品之日起三週內審閱完成,並於初審評審表內勾選填列進入複審之作品或相關建議,於親筆簽名後,寄回承辦單位。
(3)承辦單位依各獎項初審結果進行統計,進入複審之作品件數以不超過得獎名額之三倍件數為原則,得視各該項收件作品數量酌予增減,由承辦單位完成入圍作品清單,並擇期召開複審會議。
2. 複審:
(1)承辦單位應將各獎項之入圍作品,連同本要點,於會議評審日之七日前,寄送給相關評審委員先行審閱。
(2)評審會議開始前,由評審委員互推產生召集人及該獎項評審感言撰稿人。
(3)由召集人主持複審評審會議,評審感言撰稿人於評審完成後七日內繳交評審感言。
(4)相關評審原則及評審方式,由召集人協商所有評審委員取得共識後再進行評審。
(5)評審程序:
a.先就入圍作品進行逐篇討論,廣泛交換意見,並列入紀錄。
b.進行第一次評審,承辦單位並應當場統計結果。
c.第一次評審後尚無法決議獲獎結果時,再進行第二次評審,至產生得獎名單為止。
d.得獎名單產生後,承辦單位應當場製作得獎作品清單,並由出席評審委員簽名確認。
八、輔導推廣
(一)獲獎作品,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製作電子書,置放於該館網站普及推廣。
(二)獲獎作品中,各組戲劇劇本項及音樂作曲項得由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安排演出,並得推薦供各相關團體使用;各組文學類得推薦至有關報社或雜誌社發表。
(三)教師組童話項之得獎作品,由本部另訂要點推廣。
九、頒獎事項
得獎人名單由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發布新聞、刊登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及刊物,並另函通知得獎人參加頒獎典禮及作品發表。